一、行政不作为的含义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
1、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主体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还可以是不属于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如行政委托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
2、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主体必须是对行政义务的不履行。
3、行政不作为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有合法的职责权限。
4、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在法定其合理期限内未作出的行为。
5、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应为,也可能为的情况下不为。
6、行政不作为是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7、行政不作为所界定的价值取向最终着眼于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行政不作为不等同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两者无论从外延或内涵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1、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富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实际上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仅仅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对行政不作为作出规定。
2、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
3、从内涵来看,两者也有很大区别,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而行政不作为则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拒绝的行为,因为明示拒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已经履行了受理、审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作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