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一)适用听证程序的许可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社会上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管理,承担外部管理职能;一类是基于隶属关系,对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和事务进行管理,承担内部管理职能。相应地,根据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内部行政机关和外部行政机关。
(二)必须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明确授权
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将行政权概括性地授予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不同的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一般法律、法规在规定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时,除一小部分授权政府直接管理外,一般都规定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就是对政府的权力作了分解。
(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